时间:2022-12-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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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一、泰安市泰山区成花日用百货超市年7月6日销售的豇豆,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泰山区飞牛超市年8月10日销售的香蕉,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杜*华(身份证件号码:******)年7月5日销售的菠菜,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赵*清(身份证件号码:******)年8月5日销售的杭椒,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泰山区水林豆芽店年8月10日销售的黑豆芽,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泰安市泰山区秦家手工老面馒头房年7月6日生产经营的馒头,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泰安市泰山区一亩田生鲜便利店销售的黄豆芽,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八、泰安市泰山区一九四九豆腐脑店自年8月21日始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九、泰安市泰山区丽娜超市年9月14日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泰山绿茶女儿茶、泰山特产女儿茶、茉莉花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泰安市泰山区照星茶庄年9月19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泰安市泰山区李霞食品店年7月1日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香辣牛肉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泰安市泰山区瑞冬植物油加工坊年7月1日生产销售的花生油,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泰安市泰山区万利达综合商店年7月1日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牛肉风味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泰安市泰山区正大小康树超市年7月10日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饺子调馅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泰安市泰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年7月20日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拒不改正,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泰安市泰山区瑞福祥百货超市年9月20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红烧牛肉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泰安市泰山区闫嫂蔬菜店年8月9日销售的黄豆芽和芹菜,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黄豆芽不合格原因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芹菜不合格原因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泰安市泰山区言西早果蔬店年8月9日销售的黄瓜,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九、泰安市泰山区悠味天包子店年5月23日使用的鲜猪肉,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沙丁胺醇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泰安市泰山区傲徕峰路家园百货超市年8月8日销售的香蕉,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一、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南湖大街金桂园市场号张*(******)年7月27日销售的香蕉,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二、泰安市泰山区孛店油坊年7月28日生产的花生油,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三、泰安市泰山区津口岱青百货超市年7月28日生产的红茶,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四、泰安市泰山区联华华联百货超市年7月13日销售的花生油,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五、泰安市泰山区盛源春茶叶坊年7月29日生产的绿茶,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六、泰安市泰山区新润亿生活超市年8月04日销售的香蕉,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七、泰安市泰山区光明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年8月3日销售的豇豆,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八、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年8月3日销售的辣椒,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以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一、泰安市泰山区迪安卫生所年9月14日销售及使用过期药品—盐酸赛庚啶片、呋喃妥因肠溶片、地高辛片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世财阿胶经销处年7月26日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泰山区泰安市泰山区世财阿胶经销处年7月15日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泰安泰山恒生口腔诊所年8月26日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复合树脂充填材料和咬合记录硅橡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美诺新医疗美容(泰安)有限公司年9月16日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泰安市泰山区永锋百货超市年9月28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护发素和精华素,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泰安市泰山区盒锦记百货精品店年6月30日销售无标签的食品—巧克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销售无标签的化妆品—香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编辑:陈子芃◇责编:巩凯◇监制:刘建峰

原标题:《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食品、药化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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